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二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