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零三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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