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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