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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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可能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将有...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条 经审查认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七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九条 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终结审查;
...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经审查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追...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履行以下诉前程序:
(一)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四条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被告...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意见所依据的事实...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条 对于可能因被告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其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
宣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予...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三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被告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四条 在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撤回起诉。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可能属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及有...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四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六条 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终结审查...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经审查不存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条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一条 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国...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七条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八条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九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审批的材料包括:
(一)公益诉讼案件层报审批表;
(二)...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免缴诉讼费。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