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