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