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履行诉前程序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