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条 对于可能因被告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其他损害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根据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检察院无需提供担保。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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