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
宣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
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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