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