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四条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