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履行以下诉前程序:
(一)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出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