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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