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请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批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