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审批的材料包括:
(一)公益诉讼案件层报审批表;
(二)省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和集体讨论记录;
(四)公益诉讼起诉书;
(五)案件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材料。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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