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条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