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一条 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