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终结审查;(二)提出检察建议;(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