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六条 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建议等发表明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意见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归纳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意见,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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