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可能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