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六)现场走访、查验; (七)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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