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司法解释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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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对执法、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以及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决定,对相关事...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向当...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再审检察建议; (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检察官一般应当在检察长作出决定后两个月以内完成检察建议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检察建议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检察官办理。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检察建议书要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检察官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起草的检察建议书,报送检察长前,应当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检察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执法...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当于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检察长认为本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决定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由原承办检察官办...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本院制发的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流程监控和分类统计,定期组织对检察建议进行质量评查,对检察...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制发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纳入检察官履职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指导,及时通报情况,帮助解决检察建议工...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办理有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