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由原承办检察官办理,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并制作笔录或者工作记录。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