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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