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当于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备案。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