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