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检察长认为本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决定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