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本院制发的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估。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