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制发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纳入检察官履职绩效考核。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