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检察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 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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