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检察官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起草的检察建议书,报送检察长前,应当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等进行审核。 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