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