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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