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检察建议书要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 检察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或者问题的来源; 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其证据; (三)存在的违法情形或者应当消除的隐患; (四)建议的具体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的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 (六)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