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抄送: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 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2月26日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释字〔2019〕1号 -2- -1-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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