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