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司法解释 发布:2013-11-18 共 1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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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检察...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之间因管辖...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七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辖,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回避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避 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九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等决定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一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七条 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需要通知...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八条 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条 控告检察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涉及民事诉讼监督的信访案件。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二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依职权发现的民事...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三条 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案件材料不符...

第五章 审查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交办...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案件转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转办案件应当制作《转办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承办人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 第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 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建议等发表明...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 根据案件具...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由承办该案件的检察人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 听证应当在人民检察...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三日前通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六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六十一条 听证应当围绕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六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其他当...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六十三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当事人校阅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六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训诫,责... 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件,...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七十条 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承办人提出,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调查人... 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委托外地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指令... 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 第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四节 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四节 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第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四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 第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七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的...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 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三节 抗诉 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三节 抗诉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三节 抗诉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第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四节 出庭 第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 第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四节 出庭 第九十五条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 第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四节 出庭 第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

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 ...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九十九条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

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并...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同类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相关...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发现监督意见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情形确需撤回...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一)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本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向上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制作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格式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发送法律文书。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应当作出《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卷。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