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