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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