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一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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