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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