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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