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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