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