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