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