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