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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