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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