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涉嫌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