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